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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同大學教務處註冊組

大同大學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辦法第9條修正

大同大學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辦法第9條修正,經教育部110年7月1日臺教高(二)字第1100081990號函同備查


第九條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之博、碩士班學生,其論文得以作品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;其認定基準,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。
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,其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之;其認定標準,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。
前二項得以作品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、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,代替學位論文之認定範圍、資料形式、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,由教育部相關法規規範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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